問題詳情

24 根據我國現行行政救濟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學生不服學校對其上課遲到以曠課論處,逕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C)民眾不服員警未依規定攔查便逕行舉發交通違規,遂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
(D)某校長不服遭法務部以違反利益迴避規定處以罰鍰,遂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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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馬鈴薯頭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後段,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應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參照第7條),依題目說明房屋因已倒塌了無法回復原狀,提起訴願無實益,只能提起確認確認訴訟並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救濟。(B)釋字784號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學生即使對於非退學或類似之處分,經由784號解釋都可以提起救濟,但仍需用盡校內.....看完整詳解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0171119 制定)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0690610 全文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監所、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0860408 全文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理由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1000614 全文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80315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六、司法行政部。 (0690527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六、法務部。 理由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6 條 第一項 →「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 196 條 第二項→「繼續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類題「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46.主管機關對 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0171119 制定)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司法行政部管理全國司法行政事務。 (0690610 全文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監所、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0860408 全文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法務部主管全國檢察、矯正、司法保護之行政事務及行政院之法律事務。 理由監所未能涵蓋少年輔育院、強制工作場等保安處分處所;又當今刑事政策理念,犯罪矯正機關之功能,非僅在於消極監禁,更在於積極矯正,爰將「監所」修正為「矯正」。 (1000614 全文修正)法務部組織法第 1 條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法規諮商、行政院之法律事務及司法人員養...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80315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六、司法行政部。 (0690527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六、法務部。 理由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6 條 第一項 →「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 196 條 第二項→「繼續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類題「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46.主管機關對 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

【用戶】馬鈴薯頭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條後段,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應提起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違法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參照第7條),依題目說明房屋因已倒塌了無法回復原狀,提起訴願無實益,只能提起確認確認訴訟並確認行政處分違法救濟。(B)釋字784號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學生即使對於非退學或類似之處分,經由784號解釋都可以提起救濟,但仍需用盡校內.....看完整詳解

【用戶】lys36.wordpre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0380315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六、司法行政部。 (0690527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 3 條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六、法務部。 理由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 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行政訴訟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第 6 條 第一項 →「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第 196 條 第二項→「繼續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類題「自始的處分違法確認訴訟」46.主管機關對 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並...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不服行政機關拆除違建並執行完畢的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出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B) 學生不服學校對其上課遲到以曠課論處,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用盡校內救濟途徑),始得向上級機關提出訴願,再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C) 民眾不服員警未依規定攔查便逕行舉發交通違規,遂向行政法院提出撤銷訴訟(交通裁決事件無須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