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ane Ch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用戶】YY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最新版~~~~~~~~~~~~~名 稱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8 月 12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係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二、本土語言:包括原住民族語、客語及閩南語。三、藝術與人文。四、綜合活動。五、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第 3 條 下列人員具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人員之聘任資格: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