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となりのトトロ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五年1) 藥事法:新藥安全之安全監視期為5年2) 含麻醉或劇毒藥品者處方箋須保存5年3)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年,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資料申請查驗登記4)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每次延展不得超過5年5)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妝品及化妝品輸入、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延長不超過4年)
【用戶】硯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藥物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如下: 一、藥事法第七條所稱之新藥。 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醫療器材。 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應執行風險管理計畫之藥品。 四、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應執行上市後臨床試驗之藥品。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認定適用者。第3條 前條各款藥物之安全監視期間如下: 一、第一款自發證日起五年。 二、第二款自發證日起三年。 三、第三款及第四款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定。 四、第五款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 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前項安全監視期間。
【用戶】となりのトトロ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五年1) 藥事法:新藥安全之安全監視期為5年2) 含麻醉或劇毒藥品者處方箋須保存5年3) 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自核發之日起5年,其他藥商非經許可證所有人同意,不得引據其資料申請查驗登記4) 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5年,每次延展不得超過5年5)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