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Y】評論
(A) 第110條規定 甲的辯護人得隨時具保 , 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沒有時間限制)(B) 第110條第二項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C) 第114條規定 "輕罪 ; 懷胎5月以上 or 生產完2月未滿者 ; 現罹疾病" 不得駁回.(D) 第117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 得命再執行羈押 ; 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執行之.(O)
【王顗溱】評論
C :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marcus】評論
A選項:X第 110 條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沒有10天限制B選項:X第 110 條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聲請法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偵查中,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押C選項:X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懷孕6個月,聲請停押,沒有審酌餘地,只能准許,不能駁回D選項:O第 117 條 (第1項)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第2項)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