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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4、5、3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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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法院之管轄 第 4 條 (事物管轄) 刑法§100~§119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 若檢察官偵查後,向地方法院起訴,法院應諭知管轄錯誤判決(刑訴§304),因其對於案件沒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