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6b06】評論
第 355 條n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nnn第 356 條n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nn第 357 條n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n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n向原審法院為之。nn第 358 條n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n第三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於被告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nn第 359 條n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n
【Shu】評論
§355: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者,非得被告知同意,不得撤回。§356: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358:捨棄上訴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359:捨棄上訴及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