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甲出租予乙之動產,因乙保管不慎遭丙竊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得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B)僅乙得向丙主張占有物之返還請求權,甲不得向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甲向乙請求賠償損害時,乙不得以任何事由對甲為抗辯
(D)乙於賠償甲之損害後,得請求甲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對於丙之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37984
統計:A(19),B(44),C(117),D(9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354~359條文--買賣之效力、民法第九百條中的其他權利、民法物權的特性ー排他、優先、追及請求權

用户評論

【用戶】Chia Feng Ch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D)218-1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力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用戶】Kuo-Lun Wu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請問一下...c選項錯在哪???

【用戶】小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期間,於出租人,自受租賃物返還時起算。於承租人,自租賃關係終止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