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德】評論
民法第三款 財團 §59 (設立許可)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63 (財團變更組織)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64 (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65 (財團目的不達時之保護)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簡維成】評論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Ya-Ting Chang】評論
(C)65: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考好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