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塚宏】評論
地制法 第82條:縣 (市) 長停職者,由副縣 (市) 長代理,副縣 (市) 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Aspen Chiu】評論
第 82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朱朱】評論
有沒有哪位神可以整理一下內政部自己做 跟內政部需要報行政院才能作的整理我已經混再一起了QQ
【mossciub516】評論
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 為什麼叫直轄市,就是由行政院直轄,所以他缺人就直接請行政員派人)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同理,因為不是直轄,所以需要經手他人,這個他人就是內政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 (層級太低,不需要勞師動眾,所以直接由縣去派就可以)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這個更低,同理可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個月內 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意思應該是說當上面這些行政首長有人出缺時 會請人先代理,然後同時進行補選 但是但是如果這個行政首長空缺的任期剩不到兩年就不用再補選了,就直接讓那個待裡的人把他當完,這是我對這段話的理解,有錯請指正 )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