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根據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有下列那些情事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A)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B)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誣陷
(C)褫奪公權已復權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已撤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71831
統計:A(276),B(4),C(3),D(1),E(0)

用户評論

e263023】評論

樓上,你給的詳解是39題的喔!

楊凱棋】評論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