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 Sun】評論
甲得向乙請求必要費用之償還=第176條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shyotoku317】評論
答案是 176 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骨頭(警 上榜)】評論
民法
【骨頭(行政警特上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