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條文引用自《私立學校法》(A)......『財團』法人。 $13$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 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B)三親等內不能擔任總務主任一職。 $44$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D)......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16$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 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三分之一。
【用戶】Wang Yun Liou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13 條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 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 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 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 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 44 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 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