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增修條文第七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王明玉】評論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或考試院,監察院人員,軍職人員軍職人員-----釋字262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應移送公懲會審議,至陸海空軍現役軍人之過犯,不涉及刑事範圍者,除彈劾案成立者外,其懲罰仍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Fred Wo】評論
立法委員犯錯處以刑法
【s9200003】評論
所以??立法委員不能彈劾是他的權利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