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警察對瘋狂或酒醉之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所實施之管束措施,屬於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即時強制
(B)直接強制
(C)行政指導
(D)保護管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4991
統計:A(447),B(1),C(1),D(80),E(0)

用户評論

【用戶】蔥仔!!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三章  即 時 強 制第19條(得為管束之情形)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