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上】評論
法官法 第 15 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夏紛霏】評論
(B) 釋字162號解釋文一、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 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Inspiration】評論
回4F,法官須超然獨立,不得參加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