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第 26 條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 (所) 、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黃 泰益】評論
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教師之任用採取何種方式? (B)聘任制
【Kiki Chiang】評論
國民教育法沒這一條吧?最佳解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Q爺】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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