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mesest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保險人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要保人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是指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再保險業務,對再保險合同的原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賠付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
【用戶】jamesest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保險人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要保人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再保險人再保險人是指接受原保險人分出的再保險業務,對再保險合同的原保險人所發生的保險賠付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