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7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桃園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居住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台中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A)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B)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C)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D)台灣基隆地方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81103
統計:A(420),B(504),C(1082),D(3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訟程序之異議、合夥、債務承擔契約

用户評論

卍腦容量不足卍】評論

專屬管轄相關法條整理:1.不動產物權之訴  →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10條)2.再審之訴     →為判決之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99條)3.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510條)4.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原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1條)5.婚姻關係     →夫妻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68條)6.收養關係事件   →養父母之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583條)7.監護宣告事件   →應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97條)8.死亡宣告事件   →失蹤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第626條)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804

堅持到底,成功相隨】評論

忘記是專屬管轄了!

Juice Wang】評論

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的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