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gWei 上岸繼續考】評論
加計 跟 扣除 應該說是在 不同的計算下的用語如 在途期間有一天 ( 民訴 )你在計算或是法院判決書 有跟你說哪一天前要上訴 就要 加計一天 ( 20+1=21天 )而你在21天 才提起上訴 法院就要 扣除 在途其間 (21-1=20天) 確認你有沒有 在時間內 上訴 ( 用加計 或用 扣除 來說 都是對的 ) 所以 計算上訴之不變期間,應加計在途期間 ( 20+1=21天 你可以上訴的期間 ) 計算上訴之不變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 21-1=20天計算有沒遲誤 上訴期間 )
【Liz Tseng】評論
(B)遲誤不變期間,均可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X)
【Nadia Chang】評論
C.雖法院以其未繳納裁判費而逕以裁定 駁回之,但抗告人對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並於再抗告繫屬中,該裁定確定前,補繳裁判費,故提起抗告之未繳裁判費者,可不定期命為補正。
【Cincin】評論
計算上訴之不變期間,應加計在途期間
【snoopy75smb】評論
(A)法定期間即不變期間(X;法定期間是法律規定期間,不變期間僅是法定期間之一種)(B)遲誤不變期間,均可聲請法院回復原狀(X;要有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方得聲請)(C)起訴未繳裁判費,逾法院令補正之裁定期間而未補正,即使法院未裁定駁回其訴,仍不得補正(X;得補正)(D)計算上訴之不變期間,應加計在途期間(O)民事訴訟法 第 164 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民事訴訟法 第 162 條 (在途期間之扣除)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