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詳達】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
【Rachel Tsai】評論
人口販運防治法第28條
【Cindy Chang】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筆記人口販運被害人,聘僱不受就服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