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Shan Lee】評論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教評會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Yu-Shan Lee】評論
依教師法第 29 條規定,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B)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部代表 (C)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一 (D)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104 年 - 公務人員(初等)教育法規大意#18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