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有關聽覺障礙鑑定基準的敘述,下列何者是不正確的?
(A)以優耳最佳矯正之聽力損失值為準
(B)六歲以下聽力損失達二十一分貝以上
(C)七歲以上聽力損失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D)聽力檢查以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方式為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065
統計:A(394),B(27),C(11),D(115),E(0)

用户評論

柳宗元】評論

沒有提到矯正,矯正算的話 戴助聽器恢復聽力的 都不是聽障了。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前項所定聽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一、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五百赫、一千赫、二千赫聽閾平均值,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AMY】評論

裸耳優耳為主

108年迎接正式】評論

補充檢查方式:可以分為電生理及行為檢查(1)電生理檢查,有下列兩種類型。此檢查乃是由聽力師依儀器所記錄的生理反應結果做判定,不需要受測者主動配合,因此非常適合用來評估嬰幼兒。但因此檢查需要在安靜狀態中進行,故寶寶在進行檢查前需要服用鎮定劑 / 安眠藥。該藥量乃是依照寶寶檢查當天體重來計算的,家長可以放心讓他們服用。*聽性腦幹反應檢查(ABR):藉由受測者對聲音所產生的電生理反應來檢查耳蝸及聽神經的功能。針對無法配合行為聽力檢查的人,例如:幼兒,則可透過此檢查預估聽力。*穩定狀態的聽性誘發反應檢查(ASSR):其主要功能為透過儀器來預估受測者不同頻率的聽覺閾值範圍,一般來說以500至4000Hz為主。(2)行為聽力檢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