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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2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行使代位權的要件1.保全債權債權人之債權有不能清償之虞,債權人使得行使代位權。2.須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債務人對本身之債權,應當行使卻沒行使,而債權人之債權有滅失之危險,債權人可代為債務人行使其權利。但專屬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不得代位行使,例如扶養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