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戶籍在臺北,但現正於臺中居住工作的甲,於假日去南投遊玩時,不小心開車撞傷戶籍地在臺南的乙。試問下列那個法院,對本案沒有土地管轄權?
(A)臺北
(B)臺中
(C)臺南
(D)南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0871
統計:A(159),B(227),C(2208),D(6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指定管轄、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事物管轄、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3438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 (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柯震冬】評論

受害人居住地

NEWDAY0415】評論

簡而言之。以原就被的原則

snoopy75smb】評論

(A)臺北(X;甲為被告,戶籍地為臺北[住所])(B)臺中(X;甲為被告,因工作居所為臺中)(C)臺南(O;没有土地管轄權。乙為原告,戶籍地為臺南)(D)南投(X;犯罪地為臺南)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