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65條 (追加起訴之期間、限制及方式)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用戶】Ellen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 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臺北(X;甲為被告,戶籍地為臺北[住所])(B)臺中(X;甲為被告,因工作居所為臺中)(C)臺南(O;没有土地管轄權。乙為原告,戶籍地為臺南)(D)南投(X;犯罪地為臺南)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臺北(X;甲為被告,戶籍地為臺北[住所])(B)臺中(X;甲為被告,因工作居所為臺中)(C)臺南(O;没有土地管轄權。乙為原告,戶籍地為臺南)(D)南投(X;犯罪地為臺南)刑事訴訟法 第 5 條 (土地管轄)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