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以字義不雅申請改名之次數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以 3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 2 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B)以 2 次為限,但未成年人改名不受次數限制
(C)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改名次數均以 3 次為限
(D)無論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改名次數均以 2 次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0188
統計:A(478),B(7),C(14),D(32),E(0)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姓名條例   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