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姓名條例規定,有多款情事得申請改名,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更改?
(A)與祖父姓名相同
(B)與同校服務之同事姓名相同
(C)被人收養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執行滿 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09091
統計:A(8),B(28),C(16),D(520),E(0)

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D)

Cindy Chang】評論

第 9 條

anny】評論

姓名條例第九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n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第十五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