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even】評論
國籍法 第 11 條 (105.12.21 已修法) 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二、為外國人之配偶。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 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婚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momou】評論
ACD為何不行?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AD是必須一定要喪失國籍。A是外籍生父認領,必須要按照生父的國籍。D為外國人收養,必須要喪失原籍跟隨外籍父母生活。C 則是小孩一出生就有雙重國籍,所以原則上不得隨意喪失。B為最適當的答案,假設母親是外國人的配偶,基本上隨同移居國外生活的機率較高,所以國籍法11條有特別規定,國民有B之情形,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資格。
【楓芸】評論
公布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