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志勝】評論
第三審 不得為附帶上訴,民訴§473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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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73條 (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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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1882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41年台上字第763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8年上字第2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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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關於附帶上訴與擴張上訴聲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三審得擴張上訴聲明(B)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後得為附帶上訴 (C)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D)第三審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4 年 - 104年司法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24735答案:C難度:簡單18 關於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附帶上訴免繳納裁判費 (B)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附帶上訴不得為之 (C)第三審之被上訴人得為附帶上訴 (D)第三審法院發回後,不得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7 年 - 97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3248答案:D 難度:適中21 關於附帶上訴制度,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