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吟】評論
A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C第 70-1 條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D第 71 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