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醫療傷害應採取何種損害賠償制度,以有效填補病人損害並達到預防之目的,是醫療政策的重要議題。請敘述國際間有關醫療傷害損害填補制度之主要類型,並說明目前臺灣醫療傷害無過失補償制度之現況。(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6716
統計:A(39),B(1215),C(40),D(46),E(0)

用户評論

怡吟】評論

A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B第 73 條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C第 70-1 條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D第 71 條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70-1條 (訴訟代理人之權限)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前項情形,應通知選任之訴訟代理人及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