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46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69-1條 (上訴許可制)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