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77-14 條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第 77-18 條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第 77-17 條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20-1條 (移付調解)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二章調解程序 相關法條
【snoopy75smb】評論
(A)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O)(B)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O)(C)提起再審之訴,毋庸徵收裁判費 (X;一千元)(D)當事人撤回上訴者,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