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第 47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被上訴人得於上訴狀或前項理由書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於原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送交訴訟卷宗於第三審法院,應於收到答辯狀或前項期間已滿後為之。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第一項之期間自判決送達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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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甲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後,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定期命甲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應定期命甲補正第三審上訴理由書 (C)逕以甲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D)逕以甲未委任律師,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0 年 - 100年身障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5278答案:A 難度:適中20 關於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提起上訴後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命補正 (B)未強制第三審被上訴人委任律師 (C)對於非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利益未逾新台幣150萬元者,不得上訴 (D)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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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可以翻譯成,未於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所以應裁定駁回
【小水水為愛向前衝( • ̀】評論
所以 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