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逃逸外勞張君,在果園非法打工,被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縣專勤隊查獲,解送宜蘭收容所收容。律師王君未受委任,主動要為張君聲請提審,應向何單位提出?
(A)宜蘭縣專勤隊
(B)宜蘭收容所
(C)宜蘭地方法院
(D)張君係違反行政法,不得聲請提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5831
統計:A(70),B(110),C(1257),D(63),E(0)

用户評論

【用戶】知恥近乎勇。專注。持修品德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已在2013年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第708號解釋文指出,除刑事羈押,收容亦屬嚴重干預人民身體自由的處分。不論是否屬於刑事身分的被告,都應該要有正當法律程序,否則將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的人身自由。雖然該條文最遲至民國104年2月6日才失效,但2014年7月8日上路的新制《提審法》正是彌補該空窗期。該修正法條規定,只要被法院之外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本人或他人都可聲請提審,須於24小時內將其提解交給法院,由法院審查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否合法。提審法第1條(提審之聲請)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   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用戶】阿文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收容新制已經改成移民法38-2收容異議了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先向移民署為收容異議-有理由撤銷廢止;無理由移送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7-10: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    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行政訴訟法第237-11: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一定要先經過移民署才可以如果先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收容異議,要送回移民署先審查至於提審應該是另外的形式(畢竟他寫的是拘禁或逮捕而不是收容),所以現在提審法第1條可能不適用在收容上面其實我也不是特別清楚<請各位知道的大大不吝指教,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