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安】評論
審主警關司交(外交) + 教醫公(公營)交(交通) + 聘派轉(專技轉公務人員)邊(邊遠)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 (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陳佳琪】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2 條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 33 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添丁】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2 條,有關特種任用制度,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背誦~關外警審私營主,教一教。(關外的警察審判私自經商的人,然後教育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