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應於實際代理之日起幾個月內送銓敘部審定?
(A)6 個月內
(B)5 個月內
(C)4 個月內
(D)3 個月內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2525
統計:A(45),B(0),C(14),D(298),E(0)

用户評論

陳佳琪】評論

第 24 條  3個月+2個月

David Wang】評論

第二十四條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4條 (各等人員之代理)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