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s】評論
第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施西】評論
假如丁沒拋棄繼承是丁420萬,AB各210萬。丁拋棄繼承反而自己兒女分更多,這樣的姑姑有點佔人便宜
【黃校長】評論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Allan Pan】評論
因為丁拋棄繼承後,變成第一順位完全沒有繼承人(乙丙丁),所以繼承權直接移至第二順位(ABCDE)假如丁未拋棄繼承,那繼承人就是丁420萬、AB各210萬丁拋棄繼承,繼承權變成ABCDE平分各168萬選項B成立的前提是第一順位繼承人至少要留下一人,不過這樣A繼承的金額就不會是420萬
【jack3344jack3】評論
這題有學說爭議吧 本位繼承說 跟代位繼承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