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e Lee】評論
第 15 條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栗悟飯とカメハメ波】評論
委任下屬機關 委託不相隸屬機關
【楊仁】評論
有委辦、代理、代辦這些嗎?若有又要如何解釋?
【鄧豆子】評論
(A)委辦:(地方制度法第2條)如內政部對台中市政府之委辦(B)委任 :(行政程序法第15條)如行政院對內政部之委任(C)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如行政院對考試院、警察局對民間拖吊場之委託(D)行政委託(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如環保署委託機車行代為檢驗排氣、海基會有關文書驗證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