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香菇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舊法: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29 日第 7 條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 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二 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三 國民中學以上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新法:(改名)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第 六 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 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用戶】Wick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 6 條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