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
(A)異議
(B)申訴
(C)復審
(D)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1133
統計:A(131),B(1060),C(5803),D(94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法概要

用户評論

從心開始】評論

復審(保障§25)是公務人員的專用詞,相當於一般民眾的訴願(訴願§1),標的都是行政處分。但:復審僅限於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相關處分,例如:考績法.懲戒法。而公務人員對一般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時,則回歸一般人身分提起訴願,例如:行程法。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煩請糾正

ting su】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復審)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提起申訴、再申訴。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如果是因為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不當就可以進行申訴、再申訴,如果有違法不當侵害權益的話就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