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大學法」之規定,以下有關校務會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
(B)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
(C)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D)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15日內召開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96517
統計:A(13),B(140),C(12),D(18),E(0)

用户評論

【用戶】Jamie Ch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第 15 條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