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 2 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 3 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用戶】zechs 06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得連任"見解:連任與再任不同,故大法官任期雖於憲法明文不得連任,惟離任後再回任則無連任之問題。---應用行政學知識:行政弊病的官大學問大 應用法律解釋知識:文義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