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自民國92年起,下列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任期的說明,何者正確:
(A)得連任一次
(B)得連任二次
(C)連任並無限制
(D)不得連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5722
統計:A(74),B(5),C(83),D(20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司法院於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含人員組成、產生方式、任期、概算)、大法官任期及職權、連任

用户評論

【用戶】Amy Chi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 2 項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第 3 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用戶】zechs 06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補充許宗力大法官的"不得連任"見解:連任與再任不同,故大法官任期雖於憲法明文不得連任,惟離任後再回任則無連任之問題。---應用行政學知識:行政弊病的官大學問大 應用法律解釋知識:文義的解釋

【用戶】小水水衝衝衝~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請問大大們為什麼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