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g Zoe】評論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 16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一、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二、虛報、浮報醫療費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或施行放射業務;特約物理或職能治療所,涉有容留未具物理或職能治療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提供物理或職能服務。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移檢調單位偵辦中者。
【Rose Tsai】評論
回樓上,第一點那個應該只有移送司法,沒有2-20倍罰鍰因為我查全國法規沒有耶
【Jack Chou】評論
感謝樓上,因為4F貼的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我以為跟妳貼的可以合併?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惟】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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