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鈞】評論
C選項在修法前是錯誤的(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9條第一項第四點:但製造廠名及廠址之籤條,仍應於原廠貼妥,不得於國內委託執行。) 但修法後就正確,因此這題四個選項都正確所以送分。修法內容如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 1051400499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12、17、20、22-1、32、49、52~55、60、73、110 條條文及第 39 條附件二、第 40 條附件四、第 42 條附件八;除第 53 條條文、第 39 條條文之附件二及第 40 條條文之附件四自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第二十條修法變更內容:第一項第二點:(三)原廠未於外盒刊載製造廠名及廠址者,藥商得併同前目標示內...
【calvin13】評論
(新)十五、貼標籤或小籤條,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作業程序為之;輸入藥品於原廠貼妥,或依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於輸入國內後委託國內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或醫藥物流中心為藥品包裝及貼標籤或小籤條作業。但國外製造廠之名稱及地址,應於原廠貼妥。(舊)十六、貼標籤(籤條)作業,視同製程之一部分,應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作業程序執行;輸入藥品應於原廠貼妥,或依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之規定,於輸入國內後委託國內GMP藥廠或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醫藥物流中心執行藥品包裝及貼籤條作業。但製造廠名及廠址之籤條,仍應於原廠貼妥,不得於國內委託執行。新舊條文對比因此可知1.貼標籤已不視為製程之一部分2.輸入藥品貼標籤可於原廠貼妥或輸入後委託國內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或醫藥物流中心3.國外製造廠名稱與地址仍應於原廠貼妥
【蓉】評論
貼標籤(籤條)作業,視同製程之一部分,應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作業程序執行https://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3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