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游】評論
101(2012).11.29查詢 又增加"教師工會"了喔修正日期: 民100(2011).11.9)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