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柚子】評論
釋字第四四五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
【Lai Boye】評論
表現自由(言論、集會結社、出版等),應受憲法之保障,集會結社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實際危險者,可限制。但主張並不違法。
【ze】評論
釋字644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理由書...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
【鍾德芬】評論
(A) 以內容誇大、鼓勵濫用藥物為由,拒絕感冒藥廣告之刊播申請=>藥有,但沒針對感冒藥(B) 以違反禁制區為由,拒絕於港口舉行演唱會之申請=>沒有(C) 以主張共產主義為由,拒絕臺灣共產黨之設立申請=>有(D) 以涉嫌重大犯罪為由,拒絕入境之申請=>沒有,反倒是:不可限制在台設有戶籍及住所之人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