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為縣政府社會局科員,調派辦理災後救濟金核發業務,因與災民 A 素有怨隙,並圖撙節公款,僅發放依法應發給 A 之半數金額,致 A 災後生活窮困潦倒。甲之行為有何刑責?
(A)甲構成公務員剋扣罪
(B)甲構成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C)甲構成公務員圖利罪
(D)甲行為僅涉行政不法,不構成刑事犯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0),C(0),D(1),E(0)
用户評論
【鷹谷竹智】評論
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