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對於刑法上有關自首規定之適用,下列何者錯誤?
(A)甲於犯罪後以錄音的方式敘述自己犯罪經過,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甲此舉符合自首之要件
(B)毒販甲之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警察開始佈線調查時,此際甲自赴警局說明自己的販毒事實,亦無自首之效力
(C)甲於傷害他人後自行申告犯罪,於偵查中甲潛逃國外,甲此舉不符自首之要件
(D)甲行賄公務員乙,要求乙為其違法變更地目。事成後,甲自首並接受裁判,法院以刑法第 62 條之規定為「得減輕其刑」而未減輕甲之刑責,並無不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0),D(1),E(0)

用户評論

】評論

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可推知自首之要件有三:一、未發覺之罪=偵察機關尚未發覺。二、自首=行為人申告自己之犯罪。三、受裁判者=申告後主動接受審判。依本題所列之四種情形分述如下:(A)甲於犯罪後以錄音的方式敘述自己犯罪經過,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並隨後投案,甲此舉符合自首之要件 ="委託乙將之送往警察局"即不符合上述第二要件"行為人申告自己之犯罪"。因由警察看來申告人為乙,非甲,不符自首要件。(B)毒販甲之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警察開始佈線調查時,此際甲自赴警局說明自己的販毒事實,亦無自首之效力 ="小弟乙赴警局告發甲之犯行"即不符合上述第一要件。因警察乙發覺該...

屋哩】評論

一、自首之定義: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動陳述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者。二、法條依據: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所謂「特別規定」係指刑法分則特別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例如:刑法一○二條、一二二條第三項、一五四條第二項等。三、自首之要件:(一)自首須在犯罪未發覺前為之-所謂「未發覺」指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雖已發覺犯罪事實,但不知犯人是誰。若僅被害人或其他人知悉犯罪,仍屬未發覺。(二)自首須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事實-自動陳述犯罪之始末。(三)自首須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