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體質特異,千杯不醉,某日飲酒駕車上路,被警員攔下酒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7毫克,但仍能對答如流,亦能直線行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從甲個人能力以觀,仍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因此某甲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B)無論甲個人體質如何,只要吐氣酒精濃度逾越刑法第 185 條之 3 所定之數值,即具備立法者所擬制之危險,因而構成本罪
(C)甲是否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罪名,端視其於行車路徑是否造成用路人之具體危險
(D)甲只要酒後駕車,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如何,均已具備抽象危險,而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罪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2),C(0),D(0),E(0)
用户評論
【屋哩】評論
第 185-3 條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只要達到法條規定之標準,犯罪即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