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chen Hsiao】評論
土地稅法第41條 特別稅率之申請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試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嘻嘻】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