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Emk】評論
第36 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 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 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黃依依】評論
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個人捐贈限制所得稅法第17條:最高限額不超過綜合所得額20%營利事業捐贈限制所得稅法第36條: 最高限額不超過所得額10%